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的儲存與回用要求
一般規定
1.1 雨水收集回用系統應優先收集屋面雨水,不宜收集機動車道路等污染嚴重的下墊面上的雨水。
1.2 雨水收集回用系統的雨水儲存設施應采用景觀水體、旱塘、濕塘、蓄水池、蓄水罐等。景觀水體、濕塘應優先用作雨水儲存。
1.3 雨水(shui)進入(ru)蓄水(shui)池(chi)、蓄水(shui)罐前,應進行泥沙分離或粗過濾。景觀(guan)水(shui)體和濕(shi)塘宜設(she)前置(zhi)區,并能沉淀(dian)徑流中大顆粒污染(ran)物(wu)。
1.4 當蓄水池具有沉淀或過濾處理功能且出水水質滿足要求時,可不另設清水池。當雨水回用系統設有清水池時,其有效容積應根據產水曲線、供水曲線確定。當設有消毒設施時,應滿足消毒的接觸時間要求。當缺乏上述資料時,可按雨水回用系統最高日設計用水量的25%~35%計算。
1.5 當采用中水清水池接納處理后的雨水時,中水清水池應有容納雨水的容積。
1.6 蓄水(shui)池(chi)、清(qing)水(shui)池(chi)應設溢流管(guan)和通氣管(guan),并(bing)應設防(fang)蟲措施(shi)。
儲存設施
2.1 雨水蓄水池、蓄水罐、棄流池應在室外設置。埋地拼裝蓄水池外壁與建筑物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3m。
2.2 蓄水池應設檢查口或人孔,附近宜設給水栓和排水泵電源,室外地下蓄水池(罐)的人孔、檢查口應設置防止人員落人水中的雙層井蓋或帶有防墜網的井蓋。
2.3 雨(yu)水(shui)儲存設(she)施(shi)應(ying)設(she)有(you)溢(yi)流(liu)排(pai)水(shui)措施(shi),溢(yi)流(liu)排(pai)水(shui)宜采用重力溢(yi)流(liu)排(pai)放。室內蓄水(shui)池(chi)的重力溢(yi)流(liu)管排(pai)水(shui)能力應(ying)大于50年雨(yu)水(shui)設(she)計重現(xian)期設(she)計流(liu)量。
2.4 蓄水池設于機動車行道下方時,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池。設于非機動車行道下方時,可采用塑料模塊或硅砂砌塊等型材拼裝組合,且應采取防止機動車誤人池上行駛的措施。
2.5 當蓄水池因條件限制必須設在室內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 應設(she)置自動提(ti)升設(she)備排(pai)除(chu)溢流雨(yu)水(shui),溢流提(ti)升設(she)備的排(pai)水(shui)標準(zhun)應按50年降雨(yu)重(zhong)現期5min降雨(yu)強度設(she)計(ji),且(qie)不(bu)得小于集雨(yu)屋面設(she)計(ji)重(zhong)現期降雨(yu)強度;
②自動提升設備應采用雙路電源;
③進蓄水(shui)池的(de)雨水(shui)管應設超越管,且應重力(li)排水(shui);
④雨水蓄水池應設溢流水位報警裝置,報警信號引至物業管理中心。
2.6 蓄水池宜兼具沉淀功能。兼作沉淀作用時,其構造和進、出水管等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 應防止進、出水流短路;
②避免擾動沉積物,設計沉淀區高度不宜小于0.5m,緩沖區高度不宜小于0.3m;
③ 進水端宜均勻布水;
④應具有排除池底沉淀物的條件或設施。
2.7 鋼筋混凝土蓄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 池底應設集泥坑和吸水坑;當蓄水池分格時,每格應設檢查口和集泥坑;
② 池底應設不小于5%的坡度坡向集泥坑;
③ 池底應設排泥設施;當不具備設置排泥設施或排泥確有困難時,應設置沖洗設施,沖洗水源宜采用池水,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聯動。
2.8 塑料模塊和硅砂砌塊組合蓄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 池體強度應滿足地面及土壤承載力的要求;
② 外層應采用不(bu)透(tou)水土工膜或(huo)性能相同(tong)的材料包覆;
③ 池內構造應便(bian)于清除(chu)沉積泥沙;
④兼具過濾功能時應能進行過濾沉積物的清除;
⑤水池應(ying)設混凝(ning)土底板;當底板低于(yu)地下水位時(shi),水池應(ying)滿(man)足抗浮要(yao)求(qiu)。
2.9 景觀水(shui)體和濕塘用(yong)于儲存雨(yu)水(shui)時(shi),應符(fu)合下(xia)列規定:
① 儲存雨(yu)水的有效容積應為景觀設計水位或濕(shi)塘常水位與溢流水位之間的容積;
②雨水(shui)儲存設(she)有(you)排空設(she)施時,宜按24h排空設(she)置,排空最低水(shui)位宜設(she)于景觀設(she)計水(shui)位和濕塘的常水(shui)位處
③ 前置區和主水區之間宜設水生植物種植區;
④ 濕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.5m;
⑤ 濕塘應設置護欄、警示牌等安全防護與警示措施。
2.10 當蓄水(shui)池的(de)有效容積(ji)大于(yu)雨水(shui)回用系統最高日用水(shui)量的(de)3倍時(shi),應設能(neng)12h排空雨水(shui)的(de)裝(zhuang)置。
雨水回用供水系統
1.1 雨水供水管道應與生活飲用水管道分開設置,嚴禁回用雨水進入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。
1.2 供水管網的服務范圍應覆蓋水量計算的用水部位。
1.3 雨水供水系統應設自動補水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補水的水質應滿足雨水供水系統的水質要求;
2 補水應在凈化雨水供量不足時進行;
3 補水能力應滿足雨水中斷時系統用水量要求。
1.4 當采用生活飲用水補水時,應采取防止生活飲用水被污染的措施,并符合下列規定:
1 清水池(箱) 內的自來水補水管出水口應高于清水池(箱)內溢流水位,其間距不得小于2.5倍補水管管徑,且不應小于150mm;
2 向(xiang)蓄(xu)水池(箱)補水時,補水管口應設在(zai)池外,且應高于室外地(di)面。
1.5 供水系統供應不同水質要求的用水時,應綜合考慮水質處理、管網敷設等因素,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采用集中管網系統或局部供水系統。
1.6 供水方式及水泵選擇、管道水力計算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GB 50015的規定。
1.7 供水管道和補水管道上應設水表計量裝置。
1.8 供水管道可采用塑料和金屬復合管、塑料給水管或其他給水管,但不得采用非鍍鋅鋼管。
義.
1.9 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裝設取水龍頭,并應采取下列防止誤接、誤用、誤飲的措施:
1 雨水供水管外壁應按設計規定涂色或標識;
2 當設有取水口時,應設鎖具或專門開啟工具;
3 水池(箱)、閥門、水表、給水栓、取水口均應有明顯的“雨水”標識。
7.4系統控制
1.1 雨水收集、處理設施和回用系統宜設置下列方式控制:
1 自動控制;
2 遠程控制;
3 就地手動控制。
1.2 對雨水處理設施、回用系統內的設備運行狀態宜進行監控。
1.3 雨水處理設施運行宜自動控制。
1.4 水量、主要水位、pH值、濁度等常用控制指標應實現現場監測,有條件的可實現在線監測。
1.5 補水(shui)應由(you)水(shui)池水(shui)位自動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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